计划生育特殊家庭5篇

时间:2023-02-28 13:05:06 来源:网友投稿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5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湖北省人口计生委 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5篇,供大家参考。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5篇

篇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湖北省人口计生委

 湖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

  现将《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 О О 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中央及省委 《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全面落实《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申报纳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范围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1 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 号和《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 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 鄂人口政[2008]9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 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群体。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

 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 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重大意义 把这件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制定的一项基本制度。

  一扶助对象。我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家庭

  1、 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女方须年满 49 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 视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安排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 49 周岁再婚家庭的男方、女方都须年满 49 周岁。

  二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10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 80 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扶助对象如发生生育子女、收养子女、对象死亡、对象户口迁移到外省、对

 象的伤病残子女康复等情况要中止领取扶助金。

  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独生子女伤、病残或者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调整扶助标准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 60 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于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 49 周岁的家庭 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三、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二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三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制订配套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

  四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救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扶助对象的确认和信息录入上报

  一确认条件。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或宣告死亡的证明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需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人伤病残等次由县级中国残联组织鉴定市州残联审核。伤残军人、工伤致残等残疾人员的认定也须提供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

 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扶助对象的具体确认条件参见 《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鄂人口政[2008]9 号)。

  二确认程序。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确认程序和办法按照《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转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办[2008]7 号执行。具体程序是

  1、对象个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进行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5、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信息录入上报。严格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要求执行加强信息管理和质量监督。

  五、资金来源、发放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经费中列支。

  二资金分担比例。

  类别 合计% 中央% 省级% 市(州)、 区% 县级% 备注 武汉市 100 50

  50

  市、区分担比例由市定 其他市属区 100 50 20 30

  含新洲区、黄陂区、蔡甸区、江夏区市、区分担比例由市定 一般县市区 100 50 30

  20 省直管县市含荆州区、夷陵区、襄阳区、东宝区、孝南区、黄州区、咸安区、曾都区 贫困县

  50 40

  10 阳新、郧县、郧西、竹山、竹溪、房县、丹江口、远安、

 兴山、秭归、长阳、五峰、当阳、南漳、保康、孝昌、大悟、监利、洪湖、团风、红安、罗田、英山、浠水、蕲春、麻城、崇阳、通山、神农架林区 恩施州所辖 县市 100 80 10 5 5 恩施市、宣恩、利川、来凤、建始、鹤峰、咸丰、巴东

 三资金发放形式。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各级财政、人口计生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将扶助资金由金融代理机构直接发放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四资金管理。

  1、财政部门负责扶助资金的拨付、核算、监督、管理。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内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分别核算各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资金拨付到代理发放金融机构 监督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将扶助资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2、各级财政安排的地方配套资金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一并逐级全额下拨到下一级财政。县级财政应在收到上级财政下拨的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后于 10 个工作日内一并将本级配套资金按科目全额拨付到县级委托发放金融机构 委托发放金融机构收到财政特别扶助资金后及时拨付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当年专项资金下拨后及时将本地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盖章 的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资料提供给同级委托发放金融机构 委托发放金融机构按服务协议的要求及时将特别扶助资金划拨到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4、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每年 9 月中旬前向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供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省、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县级上报的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的个案信息等相关资料和该专项资金负担比例编制下年度特别扶助项目资金预算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省人口计生委于每年 9 月底前 向国家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汇总数据和项目资金预算数。

  5、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编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情况年度报表市州财政部门汇总后于当年 12 月底前上报省财政厅。

  6、 县级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应于每年 12 月底前将特别扶助资金发放数据等相关个案信息资料反馈到同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于下年元月上旬前将资金发放数据、个案信息资料汇总上报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市州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于下年 1 月中旬前将相关资料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人口计生委。

  7、在发放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8、 办理扶助资金决算。

 每年年终财政部门要逐级办理扶助资金决算汇审 详见附表通过年度报表反映上级扶助资金到位、本级扶助资金配套、扶助资金发放和结存情况以及享受人员的数据和变化情况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人口计生委报送扶助资金财务分析说明书。

  9、结存扶助资金处理。年度专项资金结存的扶助资金分级次核算滚存下年度使用属本级结余的扶助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纳入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六、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职责。

  1、财政部门每年负责筹集扶助资金和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转移支付、总

 量控制和监督管理。设立扶助经费专账分别核算各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将扶助资金拨付到代理机构 监督代理机构将特别扶助资金及时划拨转到个人账户上。

  2、建立扶助人员信息及金额数据库提供给代理发放金融机构开设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折由各级财政部门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分发到扶助对象手中。

 二计生部门职责。

  1、按照扶助对象的有关条件组织实施各项审核工作负责资格确认规范各项资料档案。

  2、按规定的时间编报每年度的扶助对象人数配合财政部门完成每年度的决算。

  3、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及其资金到位情况掌握并监督代理金融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三代理发放金融机构的职责。

  代理发放金融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 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 并将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

 建立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七、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要把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制度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

  二严禁用扶助金进行任何形式的盈利性投资、融资活动不得将扶助金抵扣个人款项。对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扶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委托代理发放金融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

 抵扣奖励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制度实施工作。

  二做好基层干部和管理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使其增强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熟练掌握具体操作程序,切实履行职责。要注意人性化服务 避免对扶助对象造成感情上的伤害。

 各级参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单位要加强对所属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教育确定严格的责任规范健全预防监督机制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查处决不能姑息迁就。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明确政策界限、严把质量关做到全面、及时、准确逐一登记、变更、上报符合扶助条件对象的有关信息保证数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财政部门要做到预算到位、拨付及时并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代理发放金融机构要做到发放无误、及时到人。

  四要进一步完善和建立资金管理、资格确认、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 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社会化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

  五要认真做好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及地方已出台的相关制度的衔接。

 六严格执行《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要求。

篇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计划和帮扶措施 为进做好困难家庭扶助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及措施。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精心收集帮扶计划和帮扶措施的例文,供大家学习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

 街道辖区目前有 4 户独生子女死亡家庭、4 户独生子女伤残家庭,这些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了一些特殊困难,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现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多方关怀”的工作模式,综合运用利益导向、服务关怀和宣传倡导等手段,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关怀活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解决实际困难,使他们生活上得到帮助、精神上获得慰藉,提高这一特殊群体抵御风险的能力,逐步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扶助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指独生子女伤残(三级及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且女方年龄在 45 周岁以上的家庭。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现成立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计生办,办公室主任由副主任担任。

 四、工作措施 (一)生活关怀 1、落实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政策。对符合国家、区、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计生办要积极申报奖励金,社区、村委会要做好宣传、摸底、上报工作。利用春节、古尔邦节、肉孜节等重大节假日优先慰问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责任单位:计生办、民政办、社区、村委会) 、落实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应按程序纳入城乡低保范围,并根据享受低保的类别发放低保金,在核算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条件的年满 60 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应按政策规定分别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按政策规定给予相应救助。(责任科室:民政办) 、优先解决住房困难。对生活贫困、住房困难等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等保

 障性住房的,要优先予以申报。对居住危房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责任科室:民政办、经济办) 、扶持就业创业。对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责任科室:劳保所) 、给予教育补贴。鼓励对伤残家庭的培养,让她们通过学习自立自强。对伤残独生子女就读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的纳入“金秋助学”范围,就读职业技术学院和疆内大学的补助 2000 元,疆外大学的补助 3000 元。村(居)委会要制定具体的帮扶措施。(责任单位:民政办、社区、村委会) (二)养老关怀 、优先安排养老照料。对 60 周岁以上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和城镇“三无”老人保障范围,特别是失能或部分失能的,要优先安排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选择居家养老的,优先享受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责任科室:老龄、残联办) (三)健康关怀 、建立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由社区、村委会缴纳当年参保资金。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计划生育

 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街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购买计划生育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单位:民政办、计生办、社区、村委会) 、开展健康体检。街道协调联系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站、辖区医疗机构,每年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展一次健康体检活动。(责任科室:计生办) (四)精神关怀 、开展走访慰问活动。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为重点,深入开展紧急慰藉、圆梦行动、平安保障、亲情牵手、志愿服务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提供关怀服务。(责任科室:党建办、计生办、妇联办、民政办、宣传办) (五)生育关怀 10、积极提供技术服务。对于有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要免费为夫妻双方开展风险评估、优生检测等再生育咨询和相关技术服务,并帮助办理再生育手续。(责任科室:计生办) 11、开辟收养绿色通道。对于失去生育能力、愿意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相关科室要简化收养手续,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责任科室:计生办、民政办).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1、提高思想认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社区、村委会、各科室要加强思想认识,切实开展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帮扶工作。

 、统筹协调。各科室要做好相关政策、扶助对象信息和配套措施的衔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加强宣传。各社区、村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关爱扶助工作,积极组织开展关怀关爱活动,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1、因病;2、因残;3、因学;4、因灾;5、缺土地;6、缺水; 、缺技术;8、缺劳力;9、缺资金;10、交通条件落后;11、因婚; 12、自身发展动力不足。

 注意:选择贫困户致贫原因,一定要精准、切合贫困户实际情况,例如:因病,要具体写出什么病。如果造成贫困的原因是多种,应选择最主要的一项。结合当地情况,缺水和交通条件落后一般不作为致贫原因。

 扶贫帮扶措施参考样本

 1、医疗帮扶:协助申请办理大病救助; 、种植帮扶:帮助加入 XX 合作社,调整种植结构,培训种植技术,例如种植大蒜、大葱、甘蓝、韭菜、芦笋、柿子、黄瓜、西瓜、苹果、葡萄、牡丹等小麦玉米之外的高效经济作物,增加收入; 、养殖帮扶:帮助加入 XX 合作社,培训养殖技术,例如养殖鸡、鸭、鹅、猪、牛、羊等其他规模养殖增加收入; 、务工就业帮扶:介绍贫困户户主或家庭成员,到 XX地方 XX 企业务工,提供就业岗位; 、技术培训帮扶:培训贫困户户主或家庭成员,学习养殖技术或种植技术,发展养殖或者种植产业,增加收入;培训学习驾驶技术;培训学习木工、瓦工、钢筋工、钳工等技术;培训学习其他加工技术,增加就业机会,脱贫致富; 、金融贷款帮扶:帮助协调贷款,发展 XX 产业,增加收入; 、政策帮扶:协助申请办理低保或五保,协助办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争取危房改造资金; 、土地流转帮扶:通过土地流转,提高土地收益,增加收入; 、产业帮扶:光伏产业、面粉加工、服装加工、发展牡丹产业、瓶盖加工、绑扫帚、藤椅等家具加工、纸袋加工、小饰品加工等,让贫困户参与务工或入股融入发展产业的方

 式,增加收入; 10、捐助慰问帮扶:志愿帮扶、社会捐助、民政救济; 11、加入电商帮扶:发展农村淘宝,在网上进行买卖交易; 12、旅游农家乐帮扶:利用池塘、沟渠发展垂钓休闲娱乐,发展农家乐旅游项目; 13、教育帮扶:保证贫困户家庭孩子不辍学或毕业后帮其联系工作; 14、创业帮扶:帮助贫困户策划论证适合自身发展的项目,例如磨豆腐、卖豆芽、炸油条、摆地摊、小规模经营商店等; 15、基础设施帮扶:改善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例如打井、铺设高压线到机井、村庄修路等(针对基础设施较好的村庄可填此项); 一、主要工作任务和内容根据全市新一轮“挂帮包”活动总体要求,结合村情民情实际,我们将加强村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大力发展农户经济和村级集体经济,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一)加强理论知识学习。一是领导班子学习。通过交心引导、培训辅导或督促自学的方式,使支部和村小组成员了解领会党的基本理论和党的农村基本政策,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领导管理水平,加强对农业技术、致富技术的学习,增强带头致富的实际本领。二是通过开展讲座、培

 训班的形式,加强村民政治理论、农业科技和农村管理知识的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二)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建立健全行政村和村小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建立党员学习和组织生活制度;推行村务公开制度,实行村务公开;坚持和完善村党支部、村委会按期选举制度;建立健全村民或村民代表评议村干部的制度,加强群众监督。(三)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篇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财政与财务 2010 年第 9 期政策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特别扶助金  管理 确保特别扶助金安全运行 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人口发 〔2007〕 78 号  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别扶助金是中央或地方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城乡计划生育家庭实行特别扶助的专项资金。第三条特别扶助金实行“国库统管、 分账核算、 直接补助、 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 单位不得截留、 挤占和挪用。第四条特别扶助金建立“资格确认、 资金管理、 资金发放、 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特别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 人口计生、 监察、 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五条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特别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 管理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财政部门负责特别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支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特别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部门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 〔2010〕 244 号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 、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人口计生委为规范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运行 制定 《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 请及时反馈。附件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项目规划、评估评审和可行性论证等基础工作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三是要把好预算审核关 通过严格审核 认真筛选 避免将不成熟项目列入预算 提高项目预算的可执行性。四是要及时将财政部告知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列入本级预算同时省级财政部门也要及时告知下级财政部门的转移支付数 提高各级财政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二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预算执行是预算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财政部门必须把预算执行列入重要工作日程 抓紧抓好预算执行工作。一是要及时批复和下达预算。各级财政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本级政府预算之日 30日内  及时批复本级教科文部门预算本级教科文部门要在本级财政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 15 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二是要及时细化年初代编预算 并及时下达预算指标。

 三是要严格控制预算调整尽量减少预算追加事项但对于确实难以执行的项目应及时办理调减手续。四是要督促本级教科文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履行部门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五是要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分析和交流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财政教科文预算执行情况的收集、 汇总和分析工作及时掌握预算执行动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省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发现和总结预算执行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 并上报财政部。三、 切实加强中央财政教科文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预算执行工作中央财政教科文补助地方转移支付资金类型、 管理要求各异 地方财政部门一定要区分转移支付资金的特点 采取相应的措施 做好相关预算执行工作。对于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项目预算省级财政原则上应在中央下达预算 30 日内分解下达。

 对于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要提前做好相关数据分析和测算等准备工作对于中央按照项目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制定工作方案 抓紧落实项目实施的各项工作对于中央下达的按科研课题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主动会同地方有关部门积极探讨研究提出既符合科研规律又符合部门预算要求的预算执行机制 促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为使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进一步做好教科文预算执行工作不断提高预算管理水平现将财政部近两年制定的有关加强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方面的文件随本通知印发供各地加强预算执行管理中参考。二○一○年七月七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8

 农村财政与财务 2010 年第 9 期政策法规映专项资金到位、 发放和结存情况。代理发放机构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特别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 推行社会公示制度 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第二章特别扶助范围和标准第六条特别扶助对象是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  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二  女方年满 49 周岁三 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四 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 伤、 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 结合本地相关法规、 规章和政策制定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第七条扶助金标准特别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 元的扶助金 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对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 元的扶助金 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以时间先到为准  。扶助金自女方年满 49 周岁开始发放。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 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方可发放扶助金。已超过49周岁的 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 中止发放扶助金。第八条特别扶助金按基本标准西部地区中央财政负担 80 地方财政负担 20 中部地区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50 东部地区的扶助资金由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第三章特别扶助金申报拨付和发放第九条省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 月 31 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 6 月 30 日前报送下年度特别扶助对象预测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上述情况和资金需求计划同时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人口计生部门每年 4 月 30 日前联合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申请报告报财政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

 国家人口计生委根据地方申请报告和上年专项资金发放情况提出当年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对分配建议审核后会同国家人口计生委于每年6 月 30 日前下达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地方财政负担的专项资金应于每年7 月 31 日下达预算。第十一条地方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地方财政安排的特别扶助金。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确定有资质的金融机构作为特别扶助金的统一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要为特别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 并对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第十三条地方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特别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代理发放机构地方财政部门应当在8 月 31 日前将专项资金划入代理发放机构代理发放机构应在收到专项资金后 3 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地方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第十四条省级代理发放机构应于每年 12 月 31 日前将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管理信息系统。第十五条发放给扶助对象的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特别扶助对象持有效证件到代理发放机构认定的发放网点支取扶助金。第十六条上年专项资金结余区分中央和地方部分分别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资金额度。第四章特别扶助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特别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采取直接或委托方式对各地资金测算、支付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加强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不按照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出现截留、 拖欠、 抵扣专项资金行为的 应当取消其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其所在部门、 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 擅自改变特别扶助范围和特别扶助标准的二 贪污、 挪用、 扣压、 拖欠特别扶助金的三 玩忽职守 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四  弄虚作假 虚报瞒报 出具不实证明的。第二十条对骗取、冒领特别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特别扶助金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省级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39

篇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 号)及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5〕8 号)以及株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门《株洲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株卫发〔2016〕43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我县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助关怀对象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是指独生子女伤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二、扶助关怀内容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1.加大经济扶助。对于纳入国家卫生和计生委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管理系统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在国家、省、市三个扶助标准中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落实扶助标准,按财政部、卫生和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 号)文件要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扶助实行动态调整。对计划生

 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时实施紧急救助。(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

 2.推进保险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 号)文件要求,“为不同群体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探索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加强计生系列保险的宣传与推广,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综合保险的基础上,设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津贴保险”,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每人每年 60 天、每天 100 元的住院护理津贴。投保资金由县计生协会向财政部门申请,由县财政局按实拨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住院护理津贴保险资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计局)

 (二)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1.实施医疗优先。各级医疗、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开通就医“绿色通道”,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享受优先咨询、挂号、检查、住院、治疗、转诊等医疗服务。享受免费挂号、免费常规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血糖、胸透、心电图)服务;在县级以上(不含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基本医疗费用,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提高 10 个百分点的报销比例。优先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大病保险补偿起付线降低 50%。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属于“五保”、“低保”、“重度残疾”对象的优

 先享受大病医疗救助,重度残疾的对象可以享受县残联的帮扶救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是库区移民的,每年可以从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中享受“关爱计生特殊家庭关怀扶助金”1000 元、全年不高于 4000 元的大病医疗救助金。(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残联、县移民局)

 2.实施签约服务。各基层医疗机构应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健康管理重点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开展随访服务和健康指导,对辖区内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落实签约服务全覆盖,根据每户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3.提供再生育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公立医疗机构免费提供再生育咨询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确实需要借助医学手段辅助生育技术受孕的,用人单位应给予检查和治疗的时间及其他便利。(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三)做好养老保障工作 1.优先集中供养。按照《关于落实“失独”家庭优先供养工作的通知》(株人口通〔2012〕31 号)要求,对 60 岁以上的失独对象,属于农村户口,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通过自愿申请,由民政部门按照“五保”人员标准优先予以供养;属于城镇居民户口,符合“三无”(无子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条件的,通过自愿申请,由民政部门按照“三无”人员标准优先予以供养。推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养老帮扶项目工作,实行养老关怀。

 不愿集中供养的,按有关规定落实好分散供养经费。(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2.提供养老扶助。将低收入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城乡低保保障范围。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株政发〔2015〕4 号),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范围,根据困难程度分别购买养老服务。(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

 (四)开展帮扶关怀活动 1.建立“二对一”联系人制度。由各镇和村(社区)及计生协会为每一个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确定 2 名联系人,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

 2.建立定期走访慰问制度。县、镇、村(社区)三级建立逢年过节、生日、重大疾病等定期走访慰问制度,实现慰问全覆盖,传递党和政府的关怀。(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

 3.完善亲情关怀服务机制。依托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管理系统,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服务组织、社会专业服务机构、社会慈善机构的积极作用,以精神慰藉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疏导和社会融合工作,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融入社会。(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各镇人民政府、各群团组织和社会团体、志愿者服务组织)

  4.扶持创业就业。相关部门在实施扶贫搬迁、扶贫小额信贷、产业扶贫等扶贫政策或项目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先;在发展特色产业、完善基础设施、贴息贷款等政策或项目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优惠;在发展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手工艺品制作等产业时,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倾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安排创业就业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行优先扶持和安置。(县财政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各镇人民政府)

 5.改善住房条件。根据《株洲市房产管理局

 株洲市财政局

 株洲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株房〔2014〕67 号),对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无房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证》在年度内优先纳入实物配租,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不设收入限制。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先进行危房改造。(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房产局)

 6.加大残疾帮扶。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残疾独生子女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优先安排医疗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残联)

 7.开展临终关怀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临终前,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组织志愿者、社会组织和计划

 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所在单位开展临终关怀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对象去世后,所在村(社区)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所在单位要积极组织和承担殡丧服务。民政部门按规定提供丧葬服务补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8.配套收养服务。对具备收养人法定条件、有收养意愿并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收养子女申请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同等条件下,民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提供便捷优质免费服务。低收入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收养孤儿的,参照孤儿抚养标准给予经济扶助至 18 周岁。其收养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享受最高标准的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高中阶段的享受贫困生国家助学金。(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加强部门配合。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涉及到多个部门,是一项难度大、综合性强的系统性工程。各相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落实各项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形成齐抓共管、

 综合治理卫生计生工作的新局面。

 (三)加强目标考核。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是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也是相关部门贯彻落实计划生基本国策的具体体现。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纳入年度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建立全面的目标考核督查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追究有关部门责任。

  株洲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15 日印发

篇五: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XX 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自查报告

 按照(国卫办人口函)﹝2020﹞549 号文件通知的要求,为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力度,提升扶助关怀工作水平,我镇高度重视,全力推进、完善、巩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工作,做到应扶尽扶、精准帮扶、亲情关爱、责任到人。现将我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三个全覆盖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我镇建立了“三个全覆盖”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覆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目标人群。出台了“三个全覆盖”工作细则,细化服务内容,确保工作质量和效果。建立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台账,如实记录工作过程,认真分析扶助对象的困难诉求,提出切实可行的帮扶措施。

 二、工作成效 (一)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全覆盖。XX 镇目前有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X 户 X 人(1 户独生子伤残,3 户失独)。镇卫生院为每位特殊家庭人员约定一名签约医生,提供优先便利的医疗服务,上门提供健康体检,了解身体和心理的健康状况,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提高计生特殊家庭的健康素养水平,增强健康意识。目前签约服务率达到 100%。

 (二)联系人制度全覆盖。为每户特殊家庭明确一名镇干部和一名村干部为帮扶联系人,认真登记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联系人情况表》,并入户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信息基本情况表》,与帮扶对象交流思想,帮助疏导,解决特殊家庭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村级联系人每月入户一次,镇级联系人每季度走访一次,每次走访要实事求是,认真听取特殊家庭的合理诉求,切实帮助特殊家庭解决困难。

 (三)绿色就医通道全覆盖。向辖区内计生特殊家庭发放“就诊卡”,为需要紧急救治的特殊家庭人员开展优先便利的就医“绿色通道”,让他们在就医过程中享受到导医引领、挂号、检查、就诊、取药等优先便利的医疗服务,增强特殊家庭的幸福感、获得感。

 此次自查工作对了解掌握我镇特殊家庭情况提供了更具体、更全面,更真实的依据,真正了解他们的需求、真心帮助他们解决困难,让他们提升生活幸福感、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有效增强特殊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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